廉政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 > 廉政教育 > 正文
【监察法,我们都在学】之四: 老纪检第一次遭遇“亮红灯”
发布时间: 2018-06-07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6-04 07:00 

  “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只有本人供述,而没有其他有力证据支撑,造成的损害结果也没有相关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次会议暂不作结论,待补充调查取证后再议……”县纪委常委会暨县监委委务会的决定,让老李一下子“找不到北”。

  这是他十几年执纪审查工作经历中第一次被“亮红灯”。

  这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案件,事故联合调查组已经通过调查核实,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这类案子,在老李看来,处理起来比较简单,是个“简易活”。为了做好这次的工作,老李和室里的同事认真地做了调查,不厌其烦地找被调查人做笔录,把事故过程描述得清清楚楚,而且还到被调查人单位调取了相关物证书证。老李自认为万无一失,没想到在会上被“亮了红灯”。

  “老李啊,这是我们县监委组建后办理的第一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容有失。之所以会上没通过,我认为是你们忽视了法法衔接的问题。监察体制改革后,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要注重监察法与刑法、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紧密衔接,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要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衔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县纪委分管案件审理的肖副书记看着一脸困惑的老李,心平气和地做起了解释工作。

  一番话点醒了老李。“看来自己是用老经验办新事,县纪委监委的会上没通过不要紧,还是内部严格把关,等移送到县检察院再退回来,那就丑大了。”

  监察法第四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就要求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回过神来的老李,带着案件调查组全体人员闭门两天,集中学习研究了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围绕如何做好该案的法法衔接问题,重点研究了监察机关所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取证的要求和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有关要求等法律规定。

  接下来,他们再次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案件中两名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如何让证据链形成闭环,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围绕这个关键问题,老李和同事们最终明确了该案补充取证的方向:主要围绕着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基本要件,从2名被调查人案发时所具有的职权和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客观行为以及危害后果三个方面,进一步补充调查,固定证据。

  明确方向后,老李等人随即调取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在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检报告等证据,证实了该起爆炸事故的存在以及造成的后果;通过找发生该事故的企业老板、当时在该企业工作的4名现场作业人员以及在该事故中受伤的4名人员进行取证,证实了该企业在爆炸事故发生前一段时间存在非法生产,2名被调查人对该企业存在的非法生产不制止、默许其继续进行非法生产的事实。此外,调查人员还找发生该事故企业所在乡镇政府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证实了2名被调查人对于自己发现该企业存在的非法生产行为没有向分管领导如实汇报的事实。每一次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组严格按监察法的规定,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获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两个星期的努力没有白费,县纪委常委会暨县监委委务会再次讨论时,调查处理意见获得与会人员一致通过。散会时,老李看上去有些憔悴,但是内心却十分轻松,这个案件的成功查处,坚定了他将“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全面落实到调查取证工作的信心。(本文由网友谢卫荣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