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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4-10-24 09:43:2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晋工院党[2014]18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党委研究,制定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

主题词:印发   信访   制度   通知

发:各党总支、支部

送: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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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共印25

附件: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纪检监察举报工作制度。

第二条 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

1.群众对本院党员和党支部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2.党员和党支部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

3.群众对本院的行政部门和行政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4.行政部门和行政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和其他行政处理的申诉;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件;

6. 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党风问题,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等。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与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 处理来信来访的程序

(一)处理来信。设立举报信箱,每周一开箱,对来信进行拆封、登记,注意保持材料的完整。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来信,简要登记后,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主管领导。属于纪检监察受理的来信,由专人阅读后,进行登记、摘要。

(二)接待来访。了解清楚来访者反映的问题,以往反映的与本次问题有关的情况及受理部门处理情况。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的,将反映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内的,认真做好接待工作,接谈时做必要的谈话记录;对未带材料、需要进行核查的来访举报,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

(三)认真填写电话举报记录。

(四)将信访材料送纪委书记阅批。

第五条 来信来访办理

(一)对我院一般党员、非党员教职工的检举、控告,一般性的问题,由其所在党支部或行政部门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学院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阅批后办理;对上级或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二)需转请有关支部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来信来访件,及时发函转办。

转办的处理意见有5种: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举报件,转办时用查处并报结果。

(三)重视并及时妥善处理集体来访。

(四)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无法核实的举报一般做暂存处理,待有进一步线索,再做处理;对反映一般问题而且情节轻微的,请被举报人说明情况,有违反规定的予以纠正,责成被举报人作出检讨,或通过党内及行政领导进行批评教育,举报失实的予以澄清;有重要案件线索的,进行初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五)对署名的检举、控告件作出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六)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党员、党支部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或由作出决定的纪检机关请示批准的党组织办理。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办理,承办部门复议、复查后将处理意见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承办部门将申诉意见及复议、复查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审定。申诉人如果对审定仍然不服,按照党章规定仍有申诉权,但做出审定的及其下级党委或纪检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

(八)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

第六条 督办。就是对转办并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信访案件及信访举报件,采取电话督办、书面或当面督办及季度清理,半年通报等办法,督促信访问题尽快解决。对久拖不结的,听取专门汇报,制定措施,限期结案。

督办的范围:

(一)凡转办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领导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七条 纪委监察室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线索具体、问题单一、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组织力量直查快办。按照多办少转的原则,查办一些典型案件和疑难、久拖不决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八条 保护举报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不得将来信转给被检举人处理,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要严肃追究。

第九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清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党支部和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复议、复查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提出的申诉,对冤假错案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上报结果及要求

(一)凡上级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上级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较为复杂的信访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同有关部门对案件和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处理。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尽可能减少信访积案和信访老户。上级部门要进行不定期抽查或跟踪反馈。

(二)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委名义;签署本级纪委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查意见,加盖纪委公章,材料要齐全,调查报告行文要规范。

第十二条 审理结案报告

(一)学院纪委、监察室对党支部、行政部门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要求认真审理,坚持对重要的信访案件集体审核。处理正确的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支部、部门办理的信访案件的立案表、结案表、结案报告报院纪委、监察室备案。

第十三条 认真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信访情况统计表按时准确上报,年中、年终填写高校纪工委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统计表。

上报的统计表要在单位名称前加盖公章,无信访件的要注明无信访。

第十四条 反映情况。就半年、一年的信访举报数量、基本情况、特点、核查等情况写出总结;对信访举报带有普遍性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问题,及时反映给领导,为学院党政领导分析形势,在更大范围内解决问题质量提供依据;努力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

第十五条 信访案件材料归档

(一)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二)凡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按照有关归档的要求办理;凡属院纪委、监察室要求支部、部门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院纪委、监察室立卷归档。

(三)信访案件立卷一般一案一卷。

(四)对一个问题多次举报的信访材料,可按专题进行归档,并记录该问题的核查处理经过。

(五)信访档案按照不同类别(永久类、长期类、短期类)进行保存。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