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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7-19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晋工院党[2011]10号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办法》要求遵照执行。
 
附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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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三重一大  实施办法  通知
送:院领导
发:各党总支、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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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共印35份 
 
 
 
附件: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结合我院实际,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三、主要内容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及其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9、院级以上重大表彰,院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
    2、党政纪处分及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3、院学术委员会、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调整;
    4、重要人才引进工作;
    5、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学院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全院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
    2、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学院重要项目的大额贷款;
    4、重大捐赠;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决策机制
    1、凡属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决策内容,分别由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2、“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3、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4、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审计部门负责人在讨论有关经济、财务问题时列席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5、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二)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及学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2、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4、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5、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作为执行集体决策的书面依据,并存档备查。
    五、保障机制
    1、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3、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
    六、执行监督
   (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和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三)承办和牵头承办领导班子决策执行任务的相关部门在执行决策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说明决策执行的具体情况;在要求的时间内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领导说明情况。
   七、考核评估
   (一)“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分解列入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中,并作为个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学院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作出工作报告。
   (三)学院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八、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