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使考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一、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1.不携带考试证件参加考试。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3.不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
4.考试前在课桌上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
5.在试卷上做标记、未在规定位置签署姓名。
6.老师发出开始答题信号前或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8.在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
9.把试卷、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10.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11.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12. 威胁、侮辱、诽谤、诬蔑考场工作人员。
13. 拒绝、妨碍考场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4.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6.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7.其他作弊行为。
三、 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认定:
1.找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2.有作弊行为而不听劝阻、寻衅滋事者。
3.盗窃试卷。
4.组织作弊者。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6.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四、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1.考场违纪、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当场认定和处理。若考试后掌握确凿人证、物证,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认定。一经确定为违纪或作弊,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须让违纪或作弊考生签字,若违规考生不签字由2名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认定。
2.对发生违纪、作弊的考场,监考教师应及时填写试卷袋上的《考场情况报告单》。
3.考试违纪者,该课程以“0”分计。
4.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作弊”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第2次作弊者,按“结业”处理。
5.擅自缺考者,该课程以“缺考”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6.各系部在每场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违纪或作弊情况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予以全校通报。
7.发生违纪和作弊的考生,学生处、教务处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8.发生严重违纪(包括替考和被替考的学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举报邮箱:sxgyjwc@163.com和举报电话:335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