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7-10-13 11:04:0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院,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术事项的科学决策,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工作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审议和评议机构,主要负责对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审议和评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审议或审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院制定教研科研工作发展规划,评议学院教研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对涉及学院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六条 指导学院教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审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的政策性文件

 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评审推荐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及成果鉴定评奖;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及结项、验收等工作;评审推荐各级学术专家、学术带头人。

第九条 指导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对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进行咨询、评议。

 

第三章  组织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学科带头人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威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候选人名单在征求有关基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调整、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十一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二人,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以完成学术委员会指派的具体工作。

十二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审批程序,对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适当调整;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可予以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换届,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十三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常务主任主持,由秘书处组织。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所形成的集中意见,仅作为一种咨询性意见供学院领导决策时参考。

十四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院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商讨、决定学院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十五 各系、部可根据情况设立相应的学术小组,接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十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学院教科研中心,秘书长由教科研中心主任兼任。

第十  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学院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四章   

 

第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