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者的刑事法律问题浅析
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黄洋遭毒杀不治身亡持续引发关注,引起多重拷问,截止19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首次对外发布上海复旦大学“4.1投毒案”通告。据其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称,上海警方已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本案神秘匿名短信、作案动机、犯罪嫌疑人为何没有及时销毁罪证,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案情
目前上海市公安局通告的案情: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复旦大学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自4月1日引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
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4月19日上海警方通告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林某系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4月1日晨,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二、分析
1、犯罪动机
上海市公安局公布的犯罪动机是犯罪嫌疑人林某与黄某因“生活琐事、关系不和、心存不满”。
复旦大学主动辟谣犯罪动机妒忌说称,受害人黄洋与嫌疑人林某并不是同一专业的学生,微博上广泛流传的林某因妒忌黄洋获得直升博士机会而起意投毒的说法只是坊间传言,并非事实。
另外,网上还有比如情杀说等等其他动机说法。笔者认为,真正的犯罪动机需要警方深入调查了解确定,在上海市公安局没有新的关于本案的报道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林某的犯罪动机就是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预谋毒杀。至于究竟是什么样的生活琐事、如何心存不满,又是如何事先预谋,有待警方专案组进一步侦查,因生活琐事是否至于毒杀同窗室友。
2、毒品来源
警方的通报中确认导致黄洋死亡的药品来自复旦大学实验室。而前一天,复旦大学还说,他们对毒物的保护在管理制度上是健全的。笔者认为,在警方没有新的跟踪通过情况下,毒品应认定来源于复旦大学实验室。
3、为何不销毁饮水机等罪证
犯罪嫌疑人林某对涉嫌毒杀黄某的毒品N-二甲基亚硝胺颇为熟悉。据对核心期刊的网络搜索结果,林某曾有两篇论文均研究使用N-二甲基亚硝胺对实验用鼠进行注射。如果致死黄某的毒品就是N-二甲基亚硝胺,由于黄洋是4月1日饮用了毒水,而警方是在4月11日校方报警后才对饮用水进行了化验,如果林某是事先预谋、蓄谋已久,那么作为非常熟悉N-二甲基亚硝胺毒性的黄某那么多天连饮水机都不清理?难以理解一个过了10天都不销毁作案饮水机,而且作案这么明显指向自己的人。为什么他不销毁罪证却又不自首?这个疑点将是本案辩护的重要节点,将在下文论述。
4、神秘匿名短信
网上报道是在收到短信后才知道中毒之毒品可能是什么,那么这个匿名短信发送者与犯罪嫌疑人是什么关系、与受害人黄某又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提前知道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否系共犯,等等情况,均有待于进一步侦破。
5、同宿舍第三人失踪
遇害人黄某生前寝室共住有3人,还有一位神秘的第三人失去联系。他去了哪里,为什么联系不上,他与案情是否有联系。有没有可能,犯罪嫌疑人林某系造人陷害。对此,嫌疑人姐姐表示:弟弟善良,不能害人。
三、嫌疑人林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动机是否查清、毒品来源细节、为何不销毁饮水机等罪证、神秘短信问题、同宿舍第三人去往何处等等,还有很多未解之谜需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确定。根据目前这些新闻报道的材料并结合嫌疑人林某家属所述的林某的平时表现情况,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批准逮捕对嫌疑人林某似乎难以服人。对警方确定的故意杀人罪之罪名,笔者同样保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