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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5-15 15:38:0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确保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安全稳定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版)、《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精神,以及山西省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为学院在编教职工,编外人员考勤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考勤是平时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教职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升、奖惩、调整工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辅导员岗位、见习期教师及其他明确应坐班的人员,均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坐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  教师按下列应到岗时间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实训和实习)时间;

(二)学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教研活动时间等;

(三)学院、系部通知的会议、安排的工作及集体活动时间。

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定,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院或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从事科研、外出调研或进修的教师,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第七条  学院以部门为单位考勤,考勤的主要内容:迟到、早退、各种请假、超假、旷工等人员名单、天数和次数。

第八条  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考勤工作的责任。

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统计和上报本部门考勤情况。考勤报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遇节假日推迟至上班的第一天)将上月考勤和各种缺勤证明材料等一并报人事部(教师工作部)。涉及到要减发工资等情况时,若因各部门误报造成学院损失的,由部门负责人向当事人追缴;一个月内追缴不回的,学院将从部门负责人绩效工资中扣回。

第九条  考勤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以身作则、遵守制度。考勤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肃认真填报考勤表。

第三章 请、销假

第十条  请假、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教职工确因有事、有病和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工作的,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工作安排等,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请假一般应提前1天完成审批,书面请假手续随考勤表报人事部(教师工作部)。

第十一条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育假、探亲假、丧假等。休假的期限按相应的规定执行;休假期间遇有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或寒暑假,都计算在假期内。

第十二条   批准权限及程序

(一)请假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或提供有关证明,并通过书面或登录“企业微信进行审批。请假 1 日以上(含1日)及3天以内(含)需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及7天以内(含)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一周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任课教师(包括兼课教师)请假涉及调课时,应先到教务部办理调课手续后再履行请假手续,任课教师(包括兼课教师)请假涉及调课时,先办理请假手续,然后按照学院调停课管理制度,办理调停课手续。3天以上及7天以内(含)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一周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专职组织员3天以上及7天以内(含)需经系书记签署意见后,报组织部、组织部分管院领导审批;一周以上需经系书记签署意见后,报组织部、组织部分管院领导、人事分管领导、院长、党委书记审批。专职/兼职辅导员请假 1 日以上(含1日)及3天以内(含)需由系书记和学工部审批;3天以上及7天以内(含)需经系书记和学工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部分管院领导审批;一周以上需经系书记和学工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部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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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级及以上干部请假按照学院干部请假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本人应及时到部门或者人事部(教师工作部)办理销假手续(在请假条上签名、注明销假时间);假满后仍需继续休假的,按原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或口头请示,之后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第四章  病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3天以上15天(含)以内的须持有就诊医院(县级以上)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单、病历、诊疗记录),请病假超过15天的原则上需持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单、病历、诊疗记录),请假期限以医生建议为参考。急诊可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须及时补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教职工外出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校上班,须将医院诊断书和病休建议书寄回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代办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复工者,须持有诊治医院出具的复工诊断证明,复工期为2个月。复工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请病假者,除另患有其他疾病外,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复工期满后又请病假者,病假时间另行计算。休长病假者,须每半年开具证明一次。新进人员在试用期内休病假2个月以上者,其试用期中止,待病假结束后继续试用,试用期相应延长。

第十五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

已转正定级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未转正定级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或见习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下规定计发。

1、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标准

1 病假基本工资和绩效发放规定

病假期限

工作年限

发放标准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两个月以内

 

100%

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90%

工作年限满十年

100%

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70%

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

80%

病假期间

可以继续享受学院的生活福利待遇

2、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岗位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本人职务(职称、工人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核算,扣除病假期间的缺工作日岗位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

减发的岗位任务奖励绩效工资=(请假天数)*(日岗位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备注: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二)教职工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档案工资全额发放。

(三)精神病、癌症患者病假期间工资,第一年档案工资全部发放;第二年起按照规定执行。

(四)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五)年累计病假两个月或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年终考核不具备评优评先资格。

(六)教职工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有工伤鉴定证明,并按工伤有关规定执行。若因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有误或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则治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休息期间减发全部工资。

第五章 事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及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需占用工作时间且必须由本人前去办理的,可请事假。确因私事请假,须由本人通过书面或登录“企业微信”审批,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上班,应立即到人事部(教师工作部)销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2 事假基本工资和绩效发放规定

 

事假累计30天以内

事假累计在3160

事假累计在60天以上

1、岗位工资

100%

90%

0

2、薪级工资

100%

3、基础性绩效工资

100%

4、保留津补贴

100%

5、奖励性绩效

扣除缺工作日绩效工作计发

(一)当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由个人写出请假事由,并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院长办公会同意的可继续履行请假手续;未获得同意必须返岗工作,否则超出部分按照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的减发的绩效工资计算方法同上。

第十九条  教职工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六章  婚假、产育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享受婚假、产育假,应由本人申请,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享受婚假30日。由于学校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如在工作日结婚,一般给予3天婚假,教师婚假要事先与所在系(部)及教务处协商,做好所任课程的调整安排工作,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剩余婚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享受。工作日享受婚假时,扣除岗位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规定的奖励性绩效标准,扣除缺工作日绩效。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一)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在此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第二十三条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第二十四条  男教工的配偶生育后,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第二十五条  产育假期间除岗位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工资照发。

第七章 探亲假

第二十六条  与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探亲的,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

第二十九条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探望配偶的,婚后第二年开始,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教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同时,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十条  教职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以上,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处理。

第三十一条  见习生在见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方可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一年度享受。

第三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探亲,在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资和岗位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三十四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三十五条  报销标准 

(一)乘火车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或连续乘火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坐高铁按二等座报销;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价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车辆开支由教职工自理;

(四)乘坐飞机的,按直达火车或船票报销;

(五)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等特殊情况必须中途转车并住宿者,持有关证明及住宿单据报销;职工在探亲期内的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由本人自理。

(六)教职工探亲假期满后应及时持探亲证明到人事部(教师工作部)销假,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关事项说明 

(一)探亲假期满仍需继续休假者,可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女教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在产假期间,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三)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教职工,探亲假一般不分开使用。

第八章 丧假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可享受五天丧假。需要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超出时间部分按照事假执行相关规定。

第九章 培训学习

第三十九条  凡是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学习的教职工,除规定的培训学习时间外,其它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借口学习,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不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否则,部门负责人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本人培训学习资格。

第四十条  公派外出进修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进修期满应按期返校,个别确需延长的,要办理延长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返校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工资

 ()教师读博进修、访问学者等,按照《山西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因个人意愿参加其它未经学院批准的培训项目,减发培训期间缺工作日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章 调动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调动

凡本人申请调离和已批准调离学院人员,在未办离校手续之前,一律由本部门考勤,本人必须遵守学院考勤制度,调离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手续,又不承担学院工作的,停发全部工资和待遇。

第十一章 旷工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包括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停课者);

    (二)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或虽已申请但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的;

    (三)经核实发现其请假理由是伪造或不成立的;

    (四)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上学、访学、出国(境)、合作研究等逾期不归的;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新岗位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擅自出国(境)的以及申请调离学校但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就不到岗工作的;

    (七)申请调动,但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者;或经批准但当年以内不办理调动手续者;

    (八)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缺勤的。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旷工的,按照旷工天数扣发旷工日工资和岗位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对旷工教职工给与批评。

第四十五条  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及其以上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章 劳动纪律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对于屡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的,部门负责人要严肃批评,予以改正。

第四十七条  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地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考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一)学院将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考勤工作进行监督与抽查,抽查结果与部门考核挂钩。

(二)考勤工作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考勤制度执行情况,报送的考勤统计表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考勤,是否存在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等现象。

(三)对有虚报、瞒报、伪造考勤现象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纪教职工和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其他

学院派出的支教、扶贫、借调、挂职锻炼、企业实践、进修和访学人员按照实际工作进行考核,并依据本人聘任岗位或与学院签订的协议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教职工,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西工程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工职院院(2020)71号文件即行废止。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附件

山西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所在部门

 

姓 名

 

职 务

 

请假类别:

事假        婚假    丧假     病假    工伤

产假        护理假  其他               

请假起止

          日起

          日止          

部门负责人

 

 

组织部负责人

 

(专职组织员)

 

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意见

(专职/兼职辅导员)

 

分管领导

 

人事分管领导

 

 

 

 

 

 

党委书记

意 见

 

 

 

返岗时间:

 

签 名:                                       









备注:请假提前1天完成审批,书面请假手续随考勤表报人事部(教师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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