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 2023-10-23 11:54:1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组织体系

第一条 规范党组织设置。学院设置党的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下设党支部。党支部的设立,按照业务相近、专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

第二条 配齐配强党组织班子。学院党的委员会领导班子的设置按照《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晋办发〔201536号)执行。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党总支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党员不足7人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每个系要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系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应配备专职常务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可根据情况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

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党建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培育工程。教师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第三条 按期进行党组织换届。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建立健全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延期或提前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建立会议议事决策机制。学院党的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各系党总支应规范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关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 党员管理

第五条 严格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和《山西省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晋高工[2015]10号)。实施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和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建立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培养教师制度,注重在优秀青年教师、专业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学生入党重要渠道,注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开展常态化党员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培训要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党的纪律等内容。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56学时;教职工、学生党员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32学时。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书记任期内应当至少参加1次省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每期培训不少于3天。

第七条 加强党员监督管理。每年9月开展新生党员资格审查,并对所有党员组织关系进行1次集中排查。积极开展流动党员网上登记,每年6月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流转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双重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坚持出国(境)党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制度,党组织与出国(境)党员每半年至少联系1次,及时了解和掌握思想动态。对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锻炼、学术交流、挂职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教师学生,实行跟踪管理。

第八条 严格党费收缴管理。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每年年初及时核定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单独设立党费管理账户,严格执行党费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组织每年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九条 开展党内激励关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动态建立困难党员台账,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设立党内帮扶资金等措施,经常开展关怀帮扶活动。注重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党员教师、党务工作者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和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入选。

第三章 组织生活

第十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委班子成员、党总支书记每年至少到所在支部或联系支部讲1次党课。

第十一条 坚持“支部主题党日”制度。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适应师生精神需求和接受方式的新变化,鼓励教师、学生党支部结合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运用主题教育、讨论交流、参观党性教育基地、过“政治生日”等方式,开展富有时代特色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和归属感,推动党组织活动与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相互促进。每年“七一”等重大节庆日,要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性的主题党日活动。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覆盖支部全体党员,每名党员要按时参加活动。支部可根据活动主题,吸收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参加,并积极吸纳外来流动党员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活动。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学院党委和各党总支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由学院党委统一安排。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和各党总支班子成员要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三条 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应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按照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落实的步骤进行。组织生活会由学院党委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在党小组进行。党支部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对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合格的及时教育帮助、促其转化,仍不合格的按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置。

第十五条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与党员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谈心谈话,各系党总支书记每学期至少与党支部书记谈心谈话2次,党支部书记每学期至少与党员谈心谈话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对工作发生变动、家庭发生变故、受到处分处置的党员,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组织书记应当及时谈心谈话。


第四章 思想政治建设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创新教学方法,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哲学社会科学课的吸引力、说服力,充分挖掘专业课程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各系党总支书记要带头讲形势政策课,回答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定期研究分析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实际困难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七条 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建立完善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1次教职工政治学习,将思想政治教育纳入青年教师岗前培训范围。坚持师德师风建设与业务提高相结合,组织开展宣传师德典型、深化学术诚信教育活动,在人才引进、课题申报、职称评审、评奖评优等环节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建立教职工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制度,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活动场所建设。学院党委和各党总支要设置固定的党员活动室,对外悬挂党组织标牌。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党旗、张贴入党誓词,议事规则、行为规范、党内生活等基本制度上墙,配备必要的基层党建、党务工作书籍。系党总支应为学生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场所。

第十九条 配强党务工作力量。学院党委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各党总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党务工作人员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系至少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

第二十条  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学校按照教职工党员每年人均不低于200元、学生党员每年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核定党支部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学院党委按照上缴后剩余党费的50%给基层党组织划拨活动经费。离退休党总支收缴党费全额下拨。

第二十一条 完善档案资料。学院党委、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分别建立党建工作台账,按照文件、材料、名册、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换届选举、主题活动、交纳党费、党务公开等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工作有痕、查询有据。

第六章 党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明确党建工作责任。学院党委履行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每年至少听取2次党建工作汇报,党委班子成员每人至少建立1个基层党组织工作联系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每年年初,学院党委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和日常管理目标,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形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目标任务。学院党委要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责任人员、质量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党建工作定期研判制度。建立学院党委每学期、各系党总支每季度研究基层党建工作制度。重点对党组织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组织运行情况、重点工作落实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学期开展一次教职工、学生意见建议征询活动,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置意见箱,及时解决合理诉求。

第二十五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每年年底,学院党委书记向省委教育工委作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学院建立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向学院党委述职,二级党支部书记向党总支述职,并开展评议考核机制,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评议后,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督促指导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