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4-15 09:42:2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晋工院党〔2017〕21号

关于修订《中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各相关处室: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明电字[2017]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对学院2015年出台的《中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规定(晋工院党﹝2015﹞21号)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废止。


                                                                                                                                                                                               2017年6月28日

 

 

附件:

中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 [2017]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在职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3、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5、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原则是,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党费交纳比例: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7、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暂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

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6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具体内容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3、学院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不得挪作他用。

4、组织部代党委管理的党费使用报销,3000元以内由组织部负责人审核签字,3000-10000元(含3000元)由分管党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字。

5、学院党委下拨到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费使用报销,3000元以内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3000-10000元(含3000元)由分管党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字。

三、党费管理

1、学院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院党委统一管理。

2、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院财务处代办,并指定专人负责。党委组织部定期与财务处进行帐目核对。

3、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院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院党委和省高校工委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党总支(支部)进行通报。

5、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