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网络宣传和服务活动,促进网络建设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网络为师生员工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服务的职能,根据国家有关网络管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园内利用学校资源登陆互联网,或者提供互联网服务的本校单位和个人,包括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共机房、已经连网的校内单位、租借学校房产用于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的校内单位以及我校正式师生员工。
第二章
校园网管理
第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统一领导我校校园网及各单位网站和网页信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协调事务,监督职能部门执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分别负责我校校园网主干网的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以及对二级域名和链接在校园网上的单位和个人网页进行有效管理。
第五条
利用校园网以学校名义公开发布的新闻和信息须经党委宣传部审阅,重要信息须有关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不得使用各种黑客软件和程序对校园网进行破坏。
第七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络散布计算机病毒、破坏数据和网络资源,或进行其它有损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校内网站和网页管理
第八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以本校单位名义发布网页或以独立域名发布网站(以下简称校内网页或网站),须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发布网站须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校内网页或网站应有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校内网页或网站发布信息,需有上级部门认可的专门人员负责编辑和审查,主办单位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第十一条
校内网页或网站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包括公共留言板和聊天室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电子公告服务需要有上级部门认可的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并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网页或网站要记录必要的用户信息,并在显著的位置提示用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校内网页或网站刊载时事新闻须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批准。新闻栏目需有主管部门认可的新闻负责人和专门编辑,并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以个人名义发布网页或网站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由个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校内网页和网站刊登如下新闻、信息和言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本校校规、校纪的;
(2)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宣扬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3)含有暴力、色情、迷信、恐怖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
(4)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危害学校团结和稳定的;
(5)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学校机密的;
(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8)其它有损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内容。
第四章
网络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直接利用或租借学校的房产等资源在校园内从事网吧等经营性互联网服务。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和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利用学校资源 在校园周边房产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利用学校资源购买建立的公共机房、单位机房和其它连网计算机是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服务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进行与以上工作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各主管单位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负责人专门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网站或网页,网络信息中心责成相关管理部门对主办单位提出警告;逾期不改的,由校园网管理部门关闭网站或网页,由学校追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和备案,以独立域名发布网站,由相应管理部门责成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上级主管部门报请域名管理单位撤销其域名,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发布信息,由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删除,逾期不改的,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和备案刊载时事新闻,或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由相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改的,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直接参与或提供学校资源间接参与在校园内进行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活动的,网络信息中心责令其主管部门报请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利用学校资源在校园周边进行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网络信息中心责令主办单位限期关闭,并追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其中之一的,由学生处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保卫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