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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25 19:20:47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山西工程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2〕488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院统一领导财经工作、统一制定财务制度、统一调配经济资源。分级管理是指在学院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经规章制度,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关系,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学院和校内各级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经费使用部门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对经济事项财务报销和资金支付的合规性负责。集中核算是指学院所有的会计工作集中在财务处,财务处是学院唯一进行会计核算的部门。

第五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分管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经费使用及经济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经费的使用及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对经济事项财务报销和资金支付的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学院设置财务处,在学院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应配备保证财务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须的财会队伍,全部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负责。全院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归口管理。

第八条  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领导、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院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分为上报山西省财政厅部门预算和院内预算。

部门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山西省财政厅要求和学院年度收支以及事业发展计划等情况,提出学院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领导批准后,上报山西省财政厅。

院内预算由财务处在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学院年度中心工作,参照院内各部门收支的上年实际完成情况及本年申报情况,进一步细化收入支出后,提出院内预算草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院内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照《山西工程职业学院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入账;严格控制支出预算,严禁超预算支出形成赤字。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处应按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公示制度,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院各项收入应由有收费权限的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按规定收取。

第二十条  学院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专项收入,要按专款专用的原则,按项目、按计划支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审批制度,对一些重大的支出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院支出报销管理办法,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各部门的负责人应严格控制支出,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经费开支要与项目预算的内容相一致,不得挤占、挪用。财务处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修缮工程必须在落实经费来源的基础上,编制工程预算表,经学院审定,履行政府采购后按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必须编制工程决算,并经审计后方可最终结算。

第二十七条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兼顾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由学院统筹安排。学院基本建设的一切财务事项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计划管理,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设备、办公家具、材料等购置应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必要性、利用率、使用人员和资金来源因素,由使用部门编制需要计划,经学院审批后按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学院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都要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实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九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执行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购建、自制、改扩建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并凭验收单入账、建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责,加强管理,防止人为损毁或丢失。

学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业务活动费。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受托代理负债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条  学院的费用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分为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

第六十一条  业务活动费用是学院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六十二条 单位管理费用是学院行政记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学院统一负担的离退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等

第六十三条  经营费用是学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六十四条  学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费用核算,开展学院、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五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六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在山西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七条  学院财务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教育厅审核报财政厅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必须定期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九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学院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学院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材料,并保证所报财务报告全面、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第七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三条  学院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四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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