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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25 19:21:14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山西工程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改委《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及山西省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各类教育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根据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经政府批准,在向学生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考试费等。

1.学费。学费是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包括全日制专科生和成人教育学生等收取的教育服务费。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清单》执行。

2.住宿费。学院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服务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山西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清单》执行。

3.报名考试费。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入学考试(含笔试、面试和复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具体标准由按照《山西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清单》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为在校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为校内职工、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包括复制费、补证(卡)工本费、培训费、公共设施使用费和其他服务费等。具体标准由按照《山西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清单》执行。

(三)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院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体检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等。具体标准由按照《山西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清单》执行。

第三条 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学院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我省有关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照我省有关收费文件规定,在补偿成本和非盈利的原则下由学院在服务发生时及时收取。

(四)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合理成本的原则,按照我省有关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款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收费管理机构和人员

(一)财务处是学院的收费管理机构。财务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全院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二)学院收费人员为财务处指定的专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 收费立项审批管理

(一)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职能部门应在实施收费两个月之前,向财务处提交收费立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服务性收费成本核算资料)。

(二)财务处收到职能部门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报告后,对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核,院党委会决定。

(三)属于新增代收性质的收费项目,应由学院职能部门提出收费依据和标准,经财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核,院党委会决定后,财务处予以执行。具体项目包括:学生的教材费、体检费、公寓用品费、医疗保险费、补办学生就餐卡费等。

(四)面向社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由主办部门申报收费立项并按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五)对于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必须由各收费项目职能部门将收费的相关文件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收费公示

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的各类收费应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第七条 票据管理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财务处按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电子票据管理。培训费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开具税票。

第八条 收缴管理

学院积极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家庭困难的学生以取得助学贷款、提供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争取社会资助等形式解决学费问题。

学院收费的交费义务人是学生或接受教育服务者,学生或接受教育服务者有义务及时、足额交清各项费用。

学院加强对无故欠费学生的管理。无故欠费学生是指无正当理由未交学费且不主动申请助学贷款,超过交费期限一个月仍未交费者。对无故欠费学生,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留级生、转专业、休学后复学、退伍复学等因学籍变动学生的交费,按留级后、转专业或复学后所在班级收费标准交费。

(一)新生收费程序

学院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就业处和继续教育部应将新生录取名单及收费标准及时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新生录取信息和收费标准形成新生交费数据,新生按照入学需知交费要求,在规定日期之前通过学院通知的交费方式交费。电子收据通过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并领取。

(二)在校生收费程序

在校生(包括成人教育学生)在开学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学院通知的交费方式交费。电子收据通过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并领取。

 

(三)各系部及继续教育部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函授学生的收费工作。各函授班级的班主任要组织好本班学员的交费工作;继续教育部应根据学院与函授站点签订的合同,定期通知各函授站点结清学费,确保这部分收入及时到账。

(四)服务性收费应根据收费依据或合同及时收取。

(五)财务处必须将学院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严禁拖欠、隐匿、截留、挤占、挪用或坐支。

第九条 收入管理

学院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学院在办学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

第十条 退费管理

计费依据:

(一)因退学等原因需退费的,按以下规定办理退费:学费、公寓费以月为退费单位,每年按10个月平均计算,根据实际学习、住宿时间计算应退费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二)代收的费用和服务性收费的退费经有关部门核实所退费用后办理退费。

退费审批:

退费审批按照《山西工程职业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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