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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25 19:21:51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山西工程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山西省地方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企业投入专项资金和学院自筹专项资金四部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高学院整体教学水平、推进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加强重点专业领域建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和创建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并按照项目建立台账。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下达文件规定使用,企业投入的专项资金按照企业指定的用途使用,学院自筹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绩效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为任务完成责任人,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具体使用资金支出需经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上报审批等工作。

2、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进行总体和项目任务控制。

3、认真落实专项资金收入计划,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4、按照项目预算、建设进度安排日常经费开支,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5、配备财务人员单独设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6、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财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7、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

8、按时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是学院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院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列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企业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企业设立资金的指定用途,列入年度收支预算;学院自筹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依据列入年度收支预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按照项目建立台账。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各项目承担任务责任人为资金使用责任人,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支出;项目负责人为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人,负责专项资金支出报销的审核及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山西工程职业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

第十一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奖助学金执行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院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由学院财务处将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审核后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学院财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内,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经批准后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所使用资金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应对专项资金实行全程负责,定期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所有与使用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承担任务责任人和财务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实行绩效考评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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