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程职业学院
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工职院院〔2023〕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院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学院通过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专业法律工作人员,对学院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学院常年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学院负责。
第四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法律顾问由学院聘任,为学院提供法律服务,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学院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等进行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审查学院的经济合同、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
(三)接受学院委托,代理学院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参与处理学院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涉及学院的重大纠纷,参与学院有关谈判;
(五)参与审查学院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院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六)协助学院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七)办理学院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六条 学院聘任的法律顾问应熟悉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且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拥有法律专业素养,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工作方式
第七条 法律顾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定期工作为法律顾问定期到校处理法律事务;不定期工作则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学院需要进行安排。
第八条 法律顾问工作主要任务有以下:
(一)就学院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协议、申请或转让知识产权提供审查意见;
(二)就学院的其他日常教学管理、科研、生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三)就学院制定重要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咨询意见;
(四)帮助学院起草或审阅重要合同;
(五)协助调查与学院有关的第三方状况;
(六)以信函方式为学院催收各类应收款项;
(七)调处学院内部的劳动法律关系;
(八)就学院与第三方(包括政府机关)的纠纷矛盾进行协调解释工作;
(九)及时提供与学院有关的法律法规;
(十)根据学院个案需求提供诉讼、资产重组等服务(须另行协商委托);
(十一)根据学院需求提供有关法律培训、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第九条 法律顾问向学院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通常以纸质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交付。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经学院安排,可列席学院有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
(一)列席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以及有关专题专项会议;
(二)列席学院有关新闻发布会或信息通报会。
第十一条 学院各二级部门、单位或附属单位处理学院的相关法律事务,在学院授权下,受学院法律顾问指导,接受学院法律顾问的审查。
(一)处理涉及学院的法律事务,须向党政办公室通报并登记;
(二)处理涉及学院的法律事务,需委托法律顾问开展有关工作时,应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三)制定规章制度,在提请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前,可以报党政办公室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学院各部门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将待签订合同文本报党政办公室交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的任期在法律顾问聘任合同中确定,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和了解与学院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有关情况,参加学院委托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二)有权对学院重大改革或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三)有权对学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学院法律事务时,受学院委托依法调查有关部门或个人有关情况;
(五)有权向学院收取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勤勉尽责,维护学院的最大利益;
(三)及时向学院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无权超越学院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学院另行给予明确授权;
(五)在聘任期间内,每年向学院出具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学院;
(七)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对学院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学院有关信息;
(八)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的与学院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