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干部:如何认定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
刘飞: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可某些人却享有借了不还、再借仍不难的“特权”。在中央重拳惩治腐败的背景下,一些腐败分子“另辟蹊径”,一种以“借款”为表现形式的受贿形式应运而生。
这一受贿形式,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其穿着“借款”的马甲,在认定时容易使人产生迷惑,但只要把握权钱交易的实质,就不难辨别其是借款行为,还是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一是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二是款项的去向;三是行为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来往;四是出借方是否要求借款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五是借款方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六是借款方是否有归还的能力;七是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某干部:如何区分报酬型受贿与合理取酬?
刘飞:报酬型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以报酬形式给付贿赂的行为。而合理取酬是指行为人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或劳务,进行创作或提供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行为,其所获得的报酬是正当、合法的。
区分报酬型受贿与合理取酬行为的根本标准,在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获得的报酬,究竟是基于权钱交易还是劳动付出。进一步讲,在报酬型受贿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之所以会从对方获得报酬,是因为他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这一行为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而在合理取酬行为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之所以会从对方获得报酬,不是因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而是因为他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或劳务,进行创作或提供服务,这一行为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
具体来说,正确区分报酬型受贿与合理取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知识、技能或劳务获取报酬;二是行为人是否确实从事了有关劳动;三是行为人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劳动等值。
(答疑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