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工院纪〔2017〕10号
关于改进重大事项向纪委报告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加强对学院各部门实施重大事项的监督,2016年2月15日院纪委下发了《关于重大事项向纪委报告的暂行规定》(晋工院纪〔2016〕4号),现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为简化重大事项报告方式,院纪委决定对《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关于重大事项向纪委报告的规定》下发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重大事项向纪委报告的规定》
2:重大事项报告表
3:招标(采购)事项报告表
中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
附件1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重大事项向纪委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各部门实施重大事项的监督,提高学院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水平,杜绝违纪违规现象,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在相关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好“一岗双责”,在重大事项实施之前,向纪委报告,实施完成后,将完成情况再次向纪委报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全院各部门。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招标事项:按规定应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的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招标;学院内部组织的招标。
2、干部选拔任用
3、基建(维修)工程实施
4、招生就业
5、教职工招聘
6、职称评审
7、奖助学金
8、科研经费
9、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方式:
1、在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批准后3日内,或项目实施前一周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2),并附相关会议纪要及其他审批材料,报纪检监察室。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周内,将项目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纪检监察室。
2、凡涉及招标(采购)工作的,要在发布招标公告后2日内填写《招标(采购)事项报告表》(附件3),并附招标公告网页打印件,报纪检监察室。在中标结果确定后3日内,将中标公告网页打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及开标、评标简要情况说明报纪检监察室。
第六条 纪委需要报告部门提供其他补充材料的,部门要及时提供。
第七条 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含投资)、中止或取消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室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纪委不全程参与具体工作,但会视情况随时抽查监督。
1、纪委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随时抽查监督,发现问题苗头及时提醒部门负责人,并向学院党委报告。
2、监督的主要方式:
⑴谈话监督。发现重大事项实施中存在违纪苗头性问题,约谈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予以警示提醒。
⑵函询监督。发函要求报告部门报告重大事项近期运行情况。
⑶电话监督。纪委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报告部门负责人进行情况了解。
⑷专项检查。对完成时限较长(半年以上)、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或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重大问题的,纪委组织专项检查。
第九条 责任追究。报告部门负责人是执行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况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报告部门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⑴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⑵不及时反馈重大事项办理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报告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⑴不报告重大事项;
⑵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
⑶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消极应付。
3、重大事项实施部门负责人对所负责工作有监督职责,工作中要主动配合纪委监督,如实提供情况、说明问题,不得隐瞒不报、消极应付或拒绝监督。对不报告重大事项又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重大事项报告表.docx
附件3:招标(采购)事项报告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