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工院党[2015]2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公务外出活动的规定
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反对四风,按照省委“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部署,把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现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就教职工公务外出活动规定如下:
1、本规定所指的公务外出活动是指上级安排的、学院工作需要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承办并邀请的所有活动,包括会议、培训、交流、考察、学习等公务活动。
2、教职工公务外出活动,必须是属于财务预算内项目。
3、教职工公务外出活动,必须是经学院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项目。
4、教职工公务外出活动责任人或本人,在出发前两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室提交《公务外出备案表》、《公务外出廉政承诺书》、《详细日程安排》等材料(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5、公务外出活动期间不容许任何人参与任何与培训无关的活动。
6、严禁擅自改变公务外出活动计划的时间、路线等。
7、严禁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8、严禁利用公务外出活动机会携带配偶、子女、亲属等进行公费旅游。
9、公务外出活动期间严禁公款消费,或参加可能影响学院利益的任何形式的宴请。
10、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一周内,责任人或本人以书面形式就计划执行情况、是否违纪等向分管领导报告。
11、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发现有违纪行为,对责任人或本人均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反反对“四风”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分,对分管领导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2、其余出公差行为可参照此规定。
13、本规定由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公务外出25号、表格下载.zip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发: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
送:院领导
报:省纪委、省高校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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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共印45份
附件见“廉洁工院”QQ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