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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6-11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4、产假:女教职工持有准生证生育者,产假为90天(产前、产后合并计算);符合晚育条件(24周岁及其以上)的女教职工,准产假10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节育措施者,可准产假6个月;怀孕不满四个月,做人工流产者,准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准假42天;做结扎手术者,准假20天;放置(取)结育环者,准假2天;产假期满后,因病仍需休息者,按病假处理。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