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院馆藏档案利用范围分为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案两部分,利用方式为查阅、借阅、复制、出具档案证明等。利用档案必须遵守《山西工程职业学院保密制度》。
二、利用档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凡利用档案者,均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或档案借阅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查阅档案,只限查阅与所查问题有关的内容,查阅者一般应在档案馆内查阅,若需摘抄,其摘抄内容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按摘抄范围进行核实后,方可带出档案馆。
四、馆藏所有档案不得任意复制,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档案复制必须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五、档案原则不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借阅,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审批手续。
六、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因特殊需要继续使用,须办理续借手续,但节假日或借阅人员出差之前,或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应及时将所借档案资料归还档案馆。
七、档案外借时须当面点清卷(册)数,归还时要由借阅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清点、检查,核实无误后注销借阅。逾期不还或未办续借者,档案馆将发催还单或电话通知归还,若发出二次催还单仍不归还者,将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等处理直至归还为止。对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一律不外借。
八、声像、电子类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利用,只对利用频率较高的声像、电子类档案提供拷贝件利用。利用声像、电子类档案应遵守其保管要求。
九、利用档案资料时应精心爱护,并负有对档案的安全和保密的责任。档案利用者,须受善保管好档案资料,不得转借和擅自抄录复印;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增删、涂改、加注;不得调换、拆散、损坏、丢失档案资料;不准随意透露档案内容。如利用者有以上违法行为,档案部门将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依照《档案法》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