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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3-04 23:35: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晋工院党[2016]11号

 

 

关于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意见

各党总支、支部,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党委会议议事程序,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实现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意见。  

    一、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严格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二、自觉坚持集体领导。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班子成员都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自觉服从集体决定。

三、切实提高决策水平。党委议事决策,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调研论证,广泛集中民智,充分酝酿讨论,切实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

(一)酝酿阶段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一般应广泛征求下级组织、部门、专家的意见,确保建议方案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经党委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讨论阶段

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委书记坚持末位表态规定。不得搞临时动议。遇到特殊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必须果断作出决定时,事后要向主要领导或党委汇报。

(三)决定阶段

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和事项,决定重大问题必须进行表决,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不能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四)执行阶段

在执行重大事项决议时,实行党委委员向党委报告制。党委委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党委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组织实施、督促落实。

五、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要带头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自觉置身集体领导之下,不擅自决定重大问题;要带头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果断决策,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不独断专行,不搞“一言堂”;班子成员个人无权决定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集体决定。

     六、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党委班子成员要坚持从大局出发,按照集体决定与分工履行职责,维护集体权威。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七、严肃执行组织纪律。学院党委将把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作为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对贯彻执行不力、发生重大偏差和失误的班子成员将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