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5-07-01 12:57:40   作者:本站   来源: 本部门   浏览次数:
内容如下,
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接受学院直接行政领导和省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和德育工作为首而成立的学生心理服务机构,面对全院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检测与干预等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增强心理素质,提升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第一条学院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是由我院组建的面对全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
第二条本中心宗旨: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心理咨询,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促进人格全面发展,为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而服务;
第三条  中心接受学院党政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由学生处具体管理,在业务上接受省厅学生心理健康研究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中心任务是:
1.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利用板报、广播、校刊、讲座等开展心理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2.开展心理咨询,做好学生心理疾病的预防工作;
3.在省心理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心理普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的监察和干预工作;
4.研究并总结学生心理特点和心理发展规律;
5.配合省厅心理主管部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的实验研究;
6.开展其它学院安排的工作。
第五条本中心由专职心理辅导员主持业务,并在院学生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在工作中视工作情况聘任社会心理知名人士担任名誉顾问;
第六条本中心从业工作人员由心理学工作者、德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组成,咨询工作者在工作中应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
第七条咨询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为来访者保密;
第八条中心经费由省级主管部门、学院资助和中心自筹。经费主要用于本中心开展宣传、讲座、研究、测查及办公耗材等。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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