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山西工程职业学院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7-18 00:42:0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山西工程职业学院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科函[2019]5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厅[2019]3号)精神,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现就做好我院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第三条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APP)分三类:自主开发的教育APP、自主选用的教育APP、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APP。

第二章 教育APP备案管理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所使用的教育APP必须经过教育APP提供者(或运营商)在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平台(http://app.eduyun.cn)备案,并在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备案(见附件-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表)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一名信息系统管理员,定期梳理本部门、各单位的教育APP,发现未经学院网络信息中心批准备案而使用的教育APP,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到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六条 各部门使用的教育APP在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后,经学院网络信息中心整理后统一到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平台(http://app.eduyun.cn)备案。在备案过程中,若发现该教育APP不在备案白名单中时,学院网络信息中心立即通知该教育APP使用部门,令其及时与教育APP提供者(运营商)联系,并督促教育APP提供者(运营商)备案,备案网址同上。

第七条 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对各部门上报的教育APP定期全面梳理,汇总形成学院教育APP应用名录。

第三章 教育APP自主选用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自主选用教育APP时须经过学院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同意,在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后,由学院网络信息中心上报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平台(http://app.eduyun.cn)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各部门自主选用的教育APP不得存在涉黄、暴力、恐怖、反动、赌博、欺诈、滥采集用户个人信息、造谣传言等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选用未经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备案的教育APP。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选用未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APP。

第十二条 对要求统一使用和大范围采集个人信息的教育APP,除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学校和师生人身安全的以外,应在履行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充分征求用户意见,并经学校领导班子审定同意。采集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教育APP,应在上述要求基础上组织科学性、理论性、安全性论证。

第四章 教育APP自主开发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自主开发教育APP时,须经学院立项、在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并由学院网络信息中心上报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平台(http://app.eduyun.cn)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开发未经学院立项的教育APP。

第十五条 在开发大范围采集个人信息的教育APP时,除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学校和师生人身安全的以外,应在履行立项程序的基础上,充分征求用户意见,并经学院领导班子审定同意。采集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教育APP,应在上述要求基础上组织科学性、理论性、安全性论证。

第五章 教育APP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使用上级部门(省教育厅以上的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APP时,须在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后,并由学院网络信息中心统一上报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平台(http://app.eduyun.cn)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备案的教育APP。

第六章 教育APP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将定期对各部门备案的教育APP进行查询,一旦发现该教育APP不在备案白名单时,立即通知部门停止使用。若部门以后仍需继续使用该教育APP时,要求使用部门应及时督促教育APP提供者(运营商)立即整改并在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平台重新完成备案,使用部门在学院网络信息中心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对用户反映泛滥收集个人信息的教育APP、广告泛滥的教育APP以及上述第十条中涉及到的教育APP时,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将责令部门停止使用该教育APP;若确实需要继续使用时,使用部门须通知该教育APP提供者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使用部门在学院网络信息中心重新审核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未经学院备案而使用的教育APP、或者使用了国家教育部门公示的白名单之外的APP,应立即停止使用,否则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网络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见下载中心)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