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程职业学院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工信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要求,加强我校各部门信息系统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所拥有的已建或在建的信息系统(包括管理信息系统和各类网站),信息系统服务器无论是否放置在网络信息中心机房,无论是否对校外用户开放访问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一名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对新上线的系统须填写《山西工程职业学院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申请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完成备案手续。如不备案而使用信息系统属于个人或部门行为,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或部门承担。
第五条 受理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备案申请后,网络信息中心将对信息系统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通知其填写《山西工程职业学院信息系统上线审批表》,并签订《山西工程职业学院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应部门、单位纠正并重新提交备案材料。
第三章 备案材料的变更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已备案的信息系统发生某些变动或更改,且这些变动或更改涉及到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备案材料时,信息系统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山西工程职业学院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申请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网络信息中心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核备案资料,并依据第二章第五条执行。
第四章 备案信息系统状况的监控
第七条 如发现已备案的信息系统存在问题时,网络信息中心将通知该信息系统管理员立即关停该信息系统,并要求立即整改,在整改未完成前不得运行该信息系统。
第八条 如发现有未备案的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时,网络信息中心将及时通知相应部门,并要求其限期登记备案。逾期不做登记备案或备案不合格时,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断开其信息系统的网络连接。
第九条 已上线的信息系统连续或累计两周未能正常提供相应服务,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撤销其备案信息并断开网络连接。
第五章 撤销备案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不再使用的信息系统应及时下线并告知网络信息中心,同时填写《山西工程职业学院信息系统撤销备案登记表》。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对申请撤销备案的信息系统进行审核,若其部署于网络信息中心机房服务器上,则立即删除该信息系统,释放其所占用的一切资源;若其部署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实训室、机房等,通知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系统从服务器上删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网络信息中心。
附件:(见下载中心)
1.山西工程职业学院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申请表
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4.山西工程职业学院信息系统上线审批表
5.山西工程职业学院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