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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简报第146期--2016/2017学年第1学期期末考试工作安排
发布时间: 2017-01-03 17:42:2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教学工作简报

—————————————————————————— 第 146期 ——————————————————————————

      【时  间】  2017年1月3日

      【编  号】 (2017)第2期  总第146期

      【上  报】  院领导

      【送  达】  各系(部)、处室

2016/2017学年第1学期

期末考试工作安排

 

为保证期末考试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各系部应严格按照《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做好期末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期末考试时间

2017年1月8、9、10日

第一场8:00-9:40, 第二场10:10-11:50,第三场14:40-16:20。

二、考前动员

各系、部主任要召开本系全体教职工大会、全系学生大会进行考前动员,以实际行动促进考风、学风、教风建设。

参加考试的学生须携带2016/2017学年第1学期已注册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其他证件无效。如在考试前丢失学生证,来不及补办的,必须由系部开具证明,证明中应贴本人一寸近照并加盖系印章。

三、考场要求 

1.考场布置:1月7日下午各系负责安排所用教室的布置,并检查考场布置情况,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重新布置。

每场考试各系部都要在每个考场张贴“考生座次表”,学生在考场依“考生座次表”一条龙就座,不得随意找座。

2.保卫处将按照考试时间对考场实行全面管理。考试期间,保卫处门卫执行值勤制度,考试开始至考试结束,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试场所。

3.考生在开考前十五分钟进场,不得提前进场,交卷后(英语考试不得提前交卷)迅速离开考场,以免影响其它考生考试。

四、监考要求

1. 各监考老师要严格遵守《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监考守则》。

2. 特别注意:

(1)所有监考教师应佩戴监考标志,开考前10分钟,关闭通讯设备

(2)监考老师考前要进行以下工作:

1)检查书桌:考前要求学生检查书桌上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若有立即更换,否则开考后一律按“作弊”论处。

2)检查证件:监考人员检查学生考试证件,进考场必须持有“学生证”和“身份证”,无证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3)检查后门:将后门上的书桌、纸张等清理干净,不得挡住后门窗户。

4)座位安排:要求学生按“考生座次表”顺序就座,同时检查考生书桌及间距是否合乎要求,一定在教室有效面积内尽最大可能地分散安排,使考生之间的距离尽可能拉大,如有问题及时更换调整。

(3)严格考试过程管理,杜绝“手机违纪”现象的发生。监考老师考前一定要提醒考生一律关闭手机,否则,开考后发现手机处于开机状态,如手机内有考试内容,按“作弊”论处,手机内没有考试内容,按“违纪”论处。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做到“一前一后,一静一动”;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抽烟、说闲话、看报纸杂志等,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4)监考教师要严格考场纪律,及时发现并制止考试违规现象,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

(5)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交卷离场(英语考试不得提前交卷),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学生入场考试。

(6)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特殊情况按要求执行。

(7)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将试卷密封装回原考试袋。

(8)每场考试结束后,各系部要及时收回《考场情况记录单》,汇总违纪情况并填写《考场违规统计表》,教学秘书将《考场违规统计表》上报教务处。

五、巡视安排

1. 学院巡视人员组成

巡视组负责人:  陈清胜

第1组:巡视人员:蔡红新、孙亦蕙;巡视地点:全部考场

第2组:巡视人员:李斌云、韩涛、袁永超;巡视地点:教学楼三、四、五层考场

第3组:巡视人员:王志恒、郭艳军、裴红;巡视地点:教学楼一、二层、电教楼考场

第4组:巡视人员:吕增芳、宋  飞;巡视地点:图书馆考场

2. 各系部巡视人员组成

由系部书记、主任、副主任、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等人员组成。

3. 巡视要求

(1)按照学院《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中有关巡视要求执行。

(2)特别强调:1)佩戴巡视牌;

2)保证考试时间现场巡视;

3)认真负责,严格巡视。

六、试卷分析与登录成绩

1. 试卷批阅后,任课教师必须进行试卷分析。

2. 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录成绩,核对无误后,进行网上提交。提交成绩后,任课教师须打印成绩单一式3份并签名。1份装试卷袋,1份交教师所在系(部)留存,1份由教学秘书汇齐后交教务处存档。

                     

              

 

               教  务  处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