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简报
———————————— 第 124 期 ————————————
【时 间】 2015年7月1日
【编 号】 (2015)第16期 总第124期
【上 报】 院领导
【送 达】 各系(部)、处室
为了严肃学院的考风考纪,以考风促教风,以考风促学风,进一步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根据《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加强监考与巡视工作的意见。
一、学院考试领导组
组 长:朱 光 刘 勇
副组长:徐旭宁 梁国印 杜英堂 陈清胜
成 员:蔡红新 李斌云 孙亦惠 侯辉东 李 仲
二、巡视人员组成
学院巡视人员由教务部门、教辅部门和学生处的负责人及人员组成,系部巡视人员由主任、书记、副主任、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等人员组成。
三、考务要求
1.期末考试前一周,学院应组织召开考务工作会议。
2.参加考务工作会议的人员应包括:主管院领导,各系部的主任、秘书及考试的组织与工作人员,各部门有监考任务的教职工,考试巡视组成员等。
3.会议应根据考试的具体情况,提出对监考和巡视工作的具体要求。
4.期末考试前,张贴学院有关考试规章制度公告。
四、 监考要求
1. 各系部根据教务处的考试安排要求,安排与落实考试的监考教师。
2. 各系部、部门有监考任务的教职工应于开考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考试用品。
3. 所有监考教师应佩戴监考标志,开考前10分钟,关闭通讯设备,组织考生入场,并检查学生学生证、身份证是否齐全。
4. 开考前要求学生按“考生座次表”顺序就座,同时检查考生书桌及间距是否合乎要求,如有问题及时更换调整。
5. 考试期间,保卫处门卫执行值勤制度,考试开始30分钟至考试结束,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试场所。
6.禁止考生自行携带草稿纸、通讯工具、有编辑存储功能的电子词典进入考场,要求学生将除文具外的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
7. 监考教师做好考前静场工作,并做好发放试卷的准备工作。
8. 开考后再次检查考生证件、核对身份,学生必须将“身份证”和“学生证”,放在桌子右上角备查。无证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开考后,同时检查考生书桌上是否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一经发现按“作弊”处理。
9.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做到“一前一后,一静一动”;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抽烟、说闲话、看报纸杂志等,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10. 监考教师要严格考场纪律,及时发现并制止考试违规现象,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
11. 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交卷离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学生入场考试。英语考试不允许考生提前离场。
12. 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特殊情况按要求执行。
13.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将试卷密封装回原考试袋。
14. 每场考试结束后各系部教学秘书要及时收回《考场情况记录单》,汇总违纪情况并填写《考场违规统计表》,将《考场情况记录单》和《考场违规统计表》上报教务处。
五、巡视要求
1. 学院、系(部)要成立考试巡视组进行考试巡视检查。
2. 巡视人员统一佩戴监控巡视标志。
3. 巡视组重点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考场布置、环境及组织管理情况;检查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学生遵守考风考纪情况;学生是否携带考试证件,是否按规定座位就坐等情况。尤其要检查考生在书桌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4. 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视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教务处和监考人员所在部门取得联系,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5. 巡视人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务必做好巡视工作。
6. 发现考场有违规行为要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报告单》,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回教务处。
7. 巡视人员必须于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全程进行巡视,中途不得离开。
8. 考试结束前10分钟加强考场巡视,协助监考人员做好收卷工作。
9. 对巡视人员发现违纪的考场,而监考人员因责任心不强没发现,巡视人员应对监考人员提出警告。
10.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纪事件,要坚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六、考试过程中学生违规行为的现场处理
1.考场违纪、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当场认定和处理(若考试后掌握确凿人证、物证,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认定)。
2.监考教师发现有违纪、作弊的考生,应及时制止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
3.巡视人员发现违纪、作弊的考生,要监督监考教师应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同时填写《考场巡视报告单》由监考教师签字确认。
4.认定违纪或作弊,须违规考生签字,若违规考生拒不签字则可由2名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签字认定。
七、监考人员与巡视工作人员的违规处理
1.以下行为记为“教学差错”:
① 监考人员不佩戴监考标志;
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玩手机、打电话、说闲话、吸烟、看报纸、杂志等或未按照规定位置“一前一后”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嘈杂或不填写考场记录者。
2.以下行为记为“一般教学事故”:
① 监考迟到、早退、随意离开教室3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
② 发现学生已进行违纪或作弊行为不及时登记而造成考场混乱者;
③ 漏收或丢失试卷者。
3.以下行为记为“严重教学事故”:
① 监考迟到、早退、随意离开教室10分钟以上;
② 协同学生作弊或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