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简报
【时 间】 2014年1月2日
【编 号】 (2014)第2期 总第92期
【上 报】 院领导
【送 达】 各系(部)、处室
各系部及相关处室:
从2013/2014学年开始,学院补考工作将进行改革,对现行的补考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补考办法(试行)如下;
1.学期考试不合格课程的学生,须参加本专业下一届(或两届)班级该课程的正常考试,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成绩合格后,毕业成绩单中只体现成绩合格;成绩不合格者,在校期间仍可申请参加补考)。
2.参加本专业下届班级考试的学生需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申请需经补考课程所在系部和教务处签署同意意见。原则要求前3学期的不合格课程应在前5个学期内申请并参加补考,否则,只参加毕业补考取得合格成绩者,毕业成绩单中要体现不合格的成绩。学生在第4、5学期的不合格课程,仍按现行的补考办法进行补考,即:在下一学期期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补考。
3.课程所在系部根据签署同意后的书面申请,安排该课程的任课教师实施此项“补考”工作。
4.如遇下一届该专业的教学计划变动或该专业未招生等情况,教务处将协同补考课程所属的系部将根据需要另行安排补考事宜。
5.参加毕业补考的学生在毕业前不合格课程数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补考,该生按结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