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简报

当前位置: 首页 > 旧栏目 > 教学简报 > 正文
教学工作简报第16期
发布时间: 2009-06-30 09:32:3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工作简报

———————————— 第 16 期 ————————————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时  间】  2009年6月24日
【编  号】 (2009)第9期  总第16期
【上  报】  院领导
【送  达】  各系部、有关处室
 

200971--8日,我院将全面进行08/09学年第2学期期末考试工作。通过过去一年的严格管理,考风考纪明显改善,学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针对本学期期末考试,各系(部)一定要强化考风考纪,坚决杜绝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违规违纪学生要坚决处理。现将考试管理相关规定公布如下:

一、  考场安排

1.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系部负责编排本部门班级学生的座次表,并提前布置好考场。

2.二、三年级学生按上学期成绩排名顺序编号,安排在教务处指定的考场。

3.每场考试各系部都要在每个考场张贴“考生座次表”,学生在考场依“考生座次表”一条龙就座,不得随意找座。

二、  监考要求

1.各系部根据教务处的统一要求,安排监考教师。

2.监考教师应于考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考试用品。

3.考前15分钟,监考教师佩戴监考标志,关闭通讯设备,组织考生入场,要求学生按座次表顺序,以一条龙排列就座并检查考生证件、核对考生身份,要求将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备查。

4.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和试卷袋上的考场规则。

5.禁止学生自行携带草稿纸;禁止学生携带有编辑、存储功能的电子词典及计算器进入考场,通讯工具必须关闭。

6.要求学生除文具外的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于远离学生。做到:桌面整洁,书桌干净。

7.主监考教师,在黑板上书写“考试科目:×××,试卷共计×页,考试起止时间:××:××~××:××”等字样。并做好发放试卷的准备工作。

8.副监考教师:做好考前静场工作。

9.考试开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展示试卷密封完整情况,并当众启封,清点并发放试卷。

10.  检查考生卷头应填写内容,如姓名、学号、班级等是否与本人一致,没有填写者,要求立即填写;填写有误者,要求其立即改正。

11.  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要做到“一前一后”或“一静一动”

12.  监考教师要严格考场纪律,及时发现并制止考试违规现象,如实填写试卷袋上《考场情况记录表》

13.  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交卷离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学生入场考试。

14.  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通报考试时间,此时考生不允许再交卷离场,直至考试结束。

15.  英语考试不允许考生提前离场。

16.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教师要求学生停止答卷,“一静一动”收取试卷

17.  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将试卷装回原袋,考试物品交回开课系部,空白试卷一律交回。

18.  每场考试结束后各系部教学秘书要及时统计《考场情况记录表》并填写《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违规报告单》上报教务处。

19.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教学差错:考试监考迟到、早退、随意离开教室3分钟以内;监考人员在考场内说闲话、吸烟、看报纸、杂志等或未按照规定位置“一前一后”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嘈杂;或不填写考场记录。

20.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一般教学事故:考试监考迟到、早退、随意离开教室3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试卷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已进行违纪或作弊行为不及时登记而造成考场混乱者;漏收或丢失试卷者;涂改试卷以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伪造学生成绩者。

21.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严重教学事故:考试监考迟到、早退、随意离开教室10分钟以上;故意向学生泄露试题者;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者。

三、  巡视

1.考试期间,学院、系(部)考试巡视组进行考试巡视检查。

2.巡视组重点检查考场环境及组织管理情况,检查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学生遵守考风考纪情况,学生是否携带考试证件,是否按规定座次就座等情况,要及时向教务处反馈巡视情况,如实填写《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巡视报告单》

3.巡视人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务必做好巡视工作。

4.巡视人员必须于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全程进行巡视,中途不得离开

5.考试结束前10分钟加强考场巡视,协助监考人员做好收卷工作。

6.对巡视人员发现违纪的考场,而监考人员没发现,巡视人员应提出警告。

7.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纪事件,要坚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8.教务处将通报每场考试的违规情况

四、  密封与阅卷

1.考试结束后,各系部统一组织好试卷密封工作。

2.任课教师根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

3.阅卷时,能够按流水作业形式进行阅卷的,必须由教研室统一组织,集体阅卷,每题必须有评分人签字(签全名)。

4.阅卷时,须使用红色中性笔或钢笔,每道题只写得分,不写失分,填写清楚完整,成绩汇总准确无误。

5.阅卷结束后,原试卷装回原袋保存。

五、  成绩评定

1.各系部统一组织各教研室进行试卷拆封、登分工作。

2.任课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给定学生的综合成绩。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30%平时成绩必须结合学生的平时听课、出勤和作业完成等情况综合考虑;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70%

3.试卷批阅后,必须进行试卷分析,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

4.任课教师还必须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录成绩,核对无误后,进行网上提交。提交成绩后,任课教师须打印成绩单校对稿一式2份并签名。1份装试卷袋,1份交教师所在系(部)教学秘书。教学秘书把本部门所有成绩单收齐后交教务处存档。

5.试卷、试卷分析表、成绩单装回原考试袋,统一交教务处,按规定登记造册,归档保存(学生毕业后3年)。

6.每错登或漏报一次学生成绩者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六、  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使考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2.  不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

3.  在试卷上做标记、未在规定位置签署姓名。

4.  老师发出开始答题信号前或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

5.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6.  在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

7.  把试卷、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8.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9.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10. 威胁、侮辱、诽谤、诬蔑考场工作人员。

11. 拒绝、妨碍考场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2.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考试前在课桌上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7.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其他作弊行为。

(三)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认定:

1.找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2.有作弊行为而不听劝阻、寻衅滋事者。

3.盗窃试卷。

4.组织作弊者。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6.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四)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1.考场违纪、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当场认定和处理。若考试后掌握确凿人证、物证,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认定。一经确定为违纪或作弊,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须让违纪或作弊考生签字,若违规考生不签字由2名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认定。

2.对发生违纪、作弊的考场,监考教师应及时填写试卷袋上的《考场情况报告单》。

3.考试违纪者,该课程以“0”分计。

4.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作弊”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2次作弊者,按“结业”处理。

5.擅自缺考者,该课程以“缺考”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6.各系部在每场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违纪或作弊情况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予以全校通报。

7.发生违纪和作弊的考生,学生处、教务处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