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函授的正常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被正式录取为我院的函授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我院成教部及在当地设立的函授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交纳有关费用,方可取得学籍。
第二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必须委托他人按期办理,或持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系(函授站)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经审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所交费用不退。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学生按规定应于每学年开学前交纳有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和学校指定的财务部门开具的交费收据到学院成教部办理注册手续,外埠函授站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有关规定在本地函授站(点)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无财务部门开具的交费收据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般不超过一周),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员交费后,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学,特殊情况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院长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学员经批准退学,除扣除教材费用外,另从本学年的学费中扣除手续费、就读费。其中,正式开学前办理退学手续的扣除学费的5%;开学后一周内退学的扣除10%;二周内退学的扣除20%;三周内退学的扣除30%;超过三周的,退学不退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 学习成绩不合格达退学标准者;
(2) 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3) 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者。
第七条 因其他原因要求暂不注册但保留学籍者应于上学期末向院成教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学年的学杂费后,可保留学籍,免办本学期注册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注册学生的任何待遇。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二、考勤与纪律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中面授、辅导及规定的其他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必须请假。因公请假,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因病请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学生病、事假超过规定时间,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各系(函授站)负责,采取由班长、班主任登记出勤和任课教师抽查点名相结合的方法,凡无故缺勤,均按旷课论处。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三、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期完成作业和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考核成绩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兼顾平时成绩。平时占25%(含作业15%、出勤、综合表现10%),期末考试占75%。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时,作业成绩不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作业成绩考核办法:
(1) 学生应按教师要求,认真完成作业。平时作业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做一次,但补做作业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
(2) 一学期中每门课程的平时作业必须全部按期完成,并且合格者,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考查。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考查后如有不及格、不合格的课程,或有缓考、旷考、缺课、作弊等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学生因故经批准不能按期参加考试的课程,可在第二学期申请参加正常补考;
(2) 对于无故缺考的学生不允许补考,成绩单中注明“旷考”字样。
(3) 学生一学期内因公、因事、因病经批准请假,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1/2者,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但可在第二学期申请参加正常补考;
(4) 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若本人检查认识好,不再缺课者,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者,所考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对作弊者一般不提供补考机会,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而且在以后的学习和考试中无作弊行为且表现突出者,根据本人申请,经系、院领导批准,可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即随本专业下一年级期末考试进行。成绩单中注明“作弊补考”字样。
四、免修与免考
第十七条 凡入学前已取得全国高教自考单科结业证书,且所修课程内容、学时、要求和我院该专业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大纲设置的课程大致相同者,凭单科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可申请免修、免试该课程。经批准后在该课成绩栏内注明“自学高考通过”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