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冶金职业教育集团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 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建立,实现区域内教育和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满足我省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高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特组建“山西冶金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 山西冶金职业教育集团是经山西省教育厅批准,以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为纽带,由冶金职业院校及冶金行业企事业单位按平等互助原则组建而成的跨地区、综合性、多功能、多层次、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等不变。成员单位在办学层次、专业布局、教学业务、科研开发、质量监控等方面实行相对的统一规划、管理和考核。在师资、实验实习设施、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成果、教育信息、产教结合及联合办学等方面,实现职教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三条 集团宗旨: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增强总体实力,服务冶金行业,促进产业提升。通过加强校际合作和校企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形成共同协作、相互支持,低投入、高效益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和使用新模式。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冶金职业教育品牌,提升冶金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更好地服务于山西经济建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山西冶金职教集团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动集团内各成员单位以互惠互利为前提,在办学、招生就业、教学、师资培训、实习实训教学、科研、信息、岗位培训等方面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
(二)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对冶金行业一线岗位人才的培养目标、技能培训方案、岗位目标、知识结构及学生学习评价体系进行研究修订;
(三)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冶金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
(四)积极落实“校企结合、产学结合、工学交替”,协调各成员学校与企业,将一线岗位人才培养中的实习实训环节充实于企业生产实际,实现学生就业与企业人才需求的良性互动;
(五)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冶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冶金技术前沿发展动态的研讨与交流活动;
(六)组织开展冶金行业中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根据企业成员单位需求,开展企业岗前培训、特殊工种培训;
(八)根据企业成员单位要求,在企业设立成人教育函授站,开展在职人员的培训和继续工程教育工作;
(九)集团内下设“炼铁”、“炼钢”、“轧钢”、“冶炼机械”、“冶金电气化、有色冶炼与加工”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应工作;
(十)开展符合本集团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山西冶金职教集团由单位会员组成。凡关心冶金职业教育的发展,拥护冶金职教集团的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学校、企业或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议通过后可吸收为山西冶金职教集团会员。
第六条 集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学校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和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的权力;
(二)可以享有合作培养、延伸办学的权利。同类同层次的学校可以统一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统一质量考核标准,统一发放各类证书;不同层次学校之间可以实施联合培养学生;
(三)可使用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实习、实训基地,优先向企业成员单位安排实习生;
(四)可以共享集团内的信息,获得集团提供的各项服务。
企业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决策的权力;
(二)定期获得集团动作的信息,可以根据集团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建议或意见;
(三)可以优先获得由学校成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及科研成果转让权;
(四)可优先到学校成员单位挑选优秀毕业生;
(五)可优先利用集团资源培训企业员工。
第七条 集团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
学校成员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集团有关决议,并向集团通报有关情况;
(二)积极地协助集团开展招生、培养、实习、就业、交流等各项活动;
(三)宣传集团成员招生、培养、就业等优势,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
(四)共同研讨人才培养方案;
企业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集团有关决议,并向集团通报有关情况;
(二)根据与集团达成的有关协议,为集团成员单位的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基地,给学生创业提供优惠的条件,为成员单位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机会;
(三)积极为集团专业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提供最新的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及企业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四)有共同研讨人才培养方案的义务;
(五)优先与学校成员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六)优先向学校成员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到校任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西冶金职业教育集团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山西冶金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由其成员单位各推荐 1名代表组成, 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讨论决定成员单位的加入与退出,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集团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五) 研讨制定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
(六) 制定集团基本规章制度;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经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时间大致拟定在每学年开学之前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在召开理事会期间, 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长是山西冶金职教集团的法定代表。其职责是:
(一) 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 向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 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 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并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及发布;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集团发展有关议案;
(五)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社会捐赠以及集团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集团经费由集团秘书长负责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集团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集团因故自行解散,由理事长提出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首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