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工院党[2016]4号
关于印发《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各有关部门: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附后)已经2016年1月22日院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在学院改革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熟悉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有胜任干部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三严三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任职资格
1、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享受主任科员待遇三年以上并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担任副科职务两年以上或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两年以上并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主任科员中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任中层副职;提任副科职务的,有研究生学历的应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有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应有五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的教师、干部可直接任中层正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的教师、干部可直接任中层副职。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教学部门干部应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提任党务部门中层干部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且一般应有两年以上党龄。
(三)破格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三、选拔任用程序
(一)动议
1、党委或者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2、动议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3、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4、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2、民主推荐程序为:⑴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⑵进行个别谈话推荐;⑶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⑷向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3、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或组织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4、民主推荐参加人员的范围是:院领导、本部门全体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5、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推荐人应对所推荐的人选负责,所推荐人选如果在今后的任职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推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考察
1、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杜绝唯票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⑴群众公认度不高的。⑵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⑶有跑官、拉票行为的。⑷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⑸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3、院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4、由组织部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应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5、考察程序如下:⑴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⑵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⑶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通过“六查六看”即查档案、查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查民意、查业绩、查线索、查案件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⑷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⑸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组织部汇报,经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6、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中层干部; 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教职工代表;考察对象本人;其他有关人员。
7、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8、考察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⑴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⑵主要缺点和不足;⑶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9、考察组应当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人员由组织部研究确定。
10、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
(四)讨论决定
1、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由院党委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2、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形成决定。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3、对拟破格提拔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任职
1、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前本人应填写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聘)用的干部,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纪委指定专人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3、印发任职文件。党务干部的任免由党委书记签批后,由党委下文任免;行政干部的聘免由院长签批后,由行政下文聘免。
4、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部考核胜任现职的,经党委研究批准,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5、干部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1、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一般情况下,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本部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2、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⑴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⑵报名与资格审查;⑶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⑷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⑸党委讨论决定;⑹履行任职手续。
3、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五、轮岗交流
1、中层正职实行轮岗交流制度。
2、中层正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达五年的,应当进行轮岗交流。在同一岗位的最长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经院党委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3、经历单一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
4、干部轮岗交流由组织部起草方案,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部负责实施。
六、免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⑴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⑵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⑶辞职或者调出的;⑷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⑸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