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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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概况

山西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省教育厅核准稿)

序言

山西工程职业学院是一所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和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于2019年7月合并组建,前身是创办于1952年的山西冶金工业学校和山西采矿学校。2020年4月,山西省雁北煤炭工业学校和山西省煤炭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划归学校管理,分别更名为山西省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和山西省能源职业学校(山西省能源职工教育中心)。2019年被确定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A档高水平专业群立项建设单位。学校是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示范高校、第七届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

学校主动对接区域产业布局,重点构建“243”专业群体系:做精做优钢铁冶金、煤矿智能开采等两大品牌专业群,做大做强机械制造、电气自动化、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电子信息技术等四大特色专业群,引领带动汽车与轨道交通、建筑与测绘、现代经济管理等三大专业群实现高质量发展。

学校坚持“转型综改有所需,山西工院有所行”的发展理念,

立足服务山西区域经济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助力“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示范区”“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制造基地”等国家重大战略,奋力打造工科职业教育“山西品牌”,努力建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第三条学校名称是山西工程职业学院,简称山西工职院。英文名称为ShanxiEngineeringVocationalCollege,英文缩写为:SXEVC。

网址:www.sxgcxy.cn;邮政编码:030009。

第四条学校住所是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131号。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立三个校区:龙潭校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新建

路131号,唐槐校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西贾北街72号,许坦校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许坦东街40号。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六条学校为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属公益二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职能。

第八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学校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实施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坚持职业教育与培训并重,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举办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执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数。

第十条学校专业以资源环境与安全、能源动力与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等专业大类为主,土木建筑、交通运输、财经商贸、生物与化工等专业大类协同发展。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依法设置或调整专业(群),保持专业结构、专业规模和专业发展的合理性、适应性、前瞻性。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健全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完善师资队伍建设体制机制,健全教师职业发展体系,创新以教师职业发展目标、聘期工作任务为重点的动态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坚持“名师大匠引领、双师结构覆盖、创新团队成长”原则,实施“引-育-训”三大工程,建成一支师德高尚、素质精良、大师领军、名匠汇聚、结构合理、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开放合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依法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

(二)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在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上的改革创新,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五)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

(七)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基本职能,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根据产业发展、社会需求、发展愿景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整各专业的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依法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业务机构、科研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确定人员配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干部,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内部分配制度,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给予处分,尊重、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保护学校财产。

(七)依法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依法与境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九)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党委和党委会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校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按照相关规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授权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或授权副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并将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校长和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依法独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接受校长办公会邀请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三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业务机构、科研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并上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常设或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十八条党政管理机构是经上级部门批准,负责学校党政事务的管理机构。教学系(部)是学校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科研机构是学校设置的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机构。教辅机构是学校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立教学系(部),通过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有效地配置资源。教学系(部)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教学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教学系(部)党总支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的决议,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院长的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教学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系学生教育、管理和就业指导;

(七)组织本系(部)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八)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部)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为教学系(部)党政负责人。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系(部)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研究教学与科研工作、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时,由系主任主持;研究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时,由系党总支书记主持,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议题,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依据法律、学校授权或相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营。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中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政策、学术发展、科学研究规划、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与结题、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对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著作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审议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及其规划。

(二)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校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审议学校重大科技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工作事宜;指导各系(部)学术委员会工作,组织全校性的学术活动;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校内学术纠纷,受理学术争议,建设与维护校内学术风气。

(三)受校长委托,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与学术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达到实际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决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学术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担任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下职务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或由全体委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及需要,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教材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系(部)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关学术事务,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和系(部)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编制各自章程和工作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咨询、评估、审议的专家组织。专业建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以及与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的重大举措、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可行性、专业发展规划、课程建设方案、课程体系改革方案、实践教学工作等进行论证、审议。

(二)对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进行评审;审议教学方法、考核评价、教学管理等改革方案;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学院自编教材、优秀教材和教材选用进行评估、审核;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专业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务部、教科研部、创新创业部、实验实训中心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担任。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职称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职称委”)。职称委是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门评审机构,负责学校教师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评价工作;负责评议、认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评价标准条件,对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

第四十一条职称委由省人社厅、教育厅授权组建,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重新核准备案。职称委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两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教授职称。除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外,其他职称委成员要根据当年参评人员学科情况,从职称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职称委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投票评委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四十二条职称委专家库根据学院评审学科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关资质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库组成人数应在专业学科组数的5倍以上。专家库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必须进行换届调整。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材委”)。教材委是全校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规划、审议、监督和指导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关于教材建设的方针、政策;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和修订有关教材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审定学校每学期教材选用结果。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材项目的校级推荐评审、评优工作;负责规划和监督教材建设相关经费的使用。

第四十四条教材委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教材委办事机构设在教务部,设秘书1人,由教务部负责人担任。教材委每届任期4年,成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五节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提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过半数方为有效。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依规及时公开。

第四十七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置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学校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五十一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国家战略、区域发展,进行专业建设。落实国家教学标准,制订校本教学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构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途径,不断深化和探索符合学校特点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十二条学校紧密对接区域产业布局,聚焦新型专业群体系构建,根据学校办学资源,科学确定校区功能定位。学校专业(群)设置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的需要,适应区域行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照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依法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通过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积极推进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五十四条学校把科学研究、应用型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把科学研究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广大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紧密结合社会需求,从事科学研究、应用型研究工作。

第五十六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面向区域战略需求,积极搭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通过校企合作,开展技术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

第五十八条学校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多种形式教育培训等服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积极支持开放办学,建设各级各类技术研发中心和生产性实训基地等产教融合机构,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四节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六十条学校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坚持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技研发及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学校坚持文化育人,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特征、社会特点和高职特色的校园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节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二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走国际化发展道路。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战略,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与国(境)外院校和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六十三条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六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八)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的待遇,改善教职工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七十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教师的教学、科研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完善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平台,鼓励支持教师进修、培训、深造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七十一条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十二条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设在工会,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受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申诉,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十四条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进修教师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生

第七十五条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

第七十六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依法办理学籍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公平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并获得提升综合素质、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学校和社会的资助。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

(六)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项费用。

(五)获得助学贷款或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一)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四)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五)学校为学生提供文化体育设施、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创业就业指导与推荐服务。

(六)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七十九条学校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理处分。

第八十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设在党政办公室,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者,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八十二条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八十四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所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最大限度提高资产的使用效能。定期开展资产清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十六条学校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审批机关决定撤销,被终止办学的,申请注销登记前,在山西省教育厅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报举办者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山西省教育厅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七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八条学校与政府部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合作交流。

第八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吸纳行业、企业参与评价,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的年度报告。

(三)学校的管理制度。

(四)学校的章程及修改情况。

(五)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九十条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推进校企合作。校长担任理事长,聘请相关行业、企业人员为理事。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对学校人才培养、教科研、社会服务等事务进行指导、咨询,探索政府、行业、学校、企业合作开展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

第九十一条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九十二条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三条学校校徽外形为同心圆形,彰显了学校师生员工同心同德的美好和谐景象。中心图形以“龙”的形体加晋的首字母“J”组合形成“工”字。有“工程学院”的涵义,同时也暗喻学院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山西龙城。龙围绕晋(J)盘旋向上,与学校精神暗合。中心图形下写“1952”的建校时间体现了学校悠久的历史传统。图示如下:

第九十四条校旗为底色是蓝色的长方形2号旗帜(长2.4米×宽1.6米),中央印有规定字体的校名和学校校徽。图示如下:

第九十五条校训:崇德尚能励学重行

第九十六条学校精神:守正自强融合创新

第九十七条校庆日:9月2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由山西省教育厅核准,报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核准的章程正式文本向本院和社会公开。

第九十九条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学校名称、办学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变化;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应当修订章程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据规定的修订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一百条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