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 2012年6月19日
【编 号】 (2012)第10期 总第70期
【上 报】 院领导
【送 达】 各系(部)、处室
2011/2012学年第2学期
期末考试工作安排
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我院将全面进行2011/2012学年第2学期期末考试工作。学院领导十分重视,要求各部门要严把“命题关、监考关、阅卷关、登分关、补考关”。望各系(部)精心组织,做实做细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教育学生诚信考试,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现将期末考试工作安排如下:
一、 考试时间和地点:
教学周 |
日 期 |
考试时间 |
考生进场时间 |
考试地点 |
第20周 |
2012年6月25日
2012年6月26日
2012年6月27日 |
第一场 |
8:00~9:40 |
7:40 |
教学南楼
电教楼 |
第二场 |
10:10~11:50 |
9:50 |
二、 考场管理
1. 保卫处将按照考试时间对考场实行全面管理。
2. 考生按规定时间进场,不得提前进场,交卷后迅速离开考场,以免影响其它考生考试。
三、 保密
1. 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考试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保密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2. 试卷存放期间,必须由专人保管。
3. 试卷出入必须有相应记录和交接手续。
四、 考场布置
1.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已下发)。
2.各系必须在考试前一天进行本系班级的考场布置,教务处将进行考场布置检查。
3.每场考试各系部都要在每个考场张贴“考生座次表”,学生在考场依“考生座次表”一条龙就座,不得随意找座。
4.“考生座次表”按上学期成绩排名顺序编号(新生按姓氏笔画排序)。
五、 监考要求
1. 各监考老师要严格遵守《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监考守则》。
2. 强调几点:
(1)监考老师必须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
(2)监考老师考前要进行以下工作:
1) 检查书桌:考前要求学生检查书桌上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若有立即更换,否则开考后一律按“作弊”论处。
2) 检查证件:监考人员检查学生考试证件,进考场必须持有“学生证”和“身份证”,无证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3) 检查后门:将后门上的书桌、纸张等清理干净,不得挡住后门窗户。
4) 座位安排:考生座位一定在教室有效面积内尽最大可能地分散安排,使考生之间的距离尽可能拉大。
(3)严格考试过程管理,杜绝“手机违纪”现象的发生。监考老师考前一定要提醒考生一律关闭手机,否则,开考后发现手机处于开机状态,如手机内有考试内容,按“作弊”论处,手机内没有考试内容,按“违纪”论处。特别是英语考试,尤其要强调这一点。
(4)英语考试考生一律不得提前离开考场。
六、 试卷分析与登录成绩
1.试卷批阅后,任课教师必须进行试卷分析。
2.任课教师还必须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录成绩,核对无误后,进行网上提交。提交成绩后,任课教师须打印成绩单一式2份并签名。1份装试卷袋,1份交教师所在系(部)教学秘书。教学秘书把本部门所有成绩单收齐后交教务处存档。
七、 试卷上交
1. 各系部期末须将试卷、试卷分析表、成绩单装回原考试袋,统一交教务处。
2. 教务处按规定登记造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后3年)。
八、 期末考试巡视安排
为了进一步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严格考试管理,加强学风考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现将2011/2012学年第2学期期末考试巡视工作安排如下:
1、 学院巡视组
组长:王治宪
成员:陈清胜 王 伟 孙亦蕙 李斌云 常慧玲 王志恒 李文新
巡视工作安排表
|
巡视地点 |
巡视人员 |
固定巡视员 |
教学楼1、2层 |
郭艳军、刘 珺 |
教学楼3、4层 |
李 尉、张 亁 |
电教楼1、2层 |
袁永超、杨 伟(思政部) |
电教楼3、4层 |
韩 弢、杨宜宁 |
流动巡视员 |
陈清胜 王 伟 孙亦蕙 李斌云 常慧玲 王志恒 李文新 |
2、 系部巡视小组
各教学系(部)要成立期末考试巡视小组,负责本系(部)考试巡视工作。
3、 巡视组职责
1)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2)考前15分钟到达教学楼一层召开考前碰头会,全程巡视,中途不得离开。
3)检查考场环境及组织管理情况。
4)检查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对有问题的考场要及时提出警告和处理,督促监考老师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同时填写《考试巡视报告单》,每场考试结束后及时上报教务处。
5)检查学生遵守考风考纪情况,学生是否携带考试证件,无证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按缺考论处(特殊情况由系主任、班主任处理)。学生是否按规定座次就坐等,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纪事件,要坚持发现一起,严肃查起一处。
6)重点检查学生在书桌上内容、考场上考生之间的距离尽可能最大。
7)考试结束前10分钟加强考场巡视,协助监考人员做好收卷工作。
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