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考试时须携带本人学生证,未带学生证或虽带学生证但没有交费注册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必须准时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服从监考人员的调动,不得自行挤坐或撕换座号。入场后将学生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查。不带学生证者不许进考场考试。
三、迟到的考生,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特殊情况由监考人员酌情处理。开考超过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
四、考生进入考场除答题必备文具(钢笔、圆珠笔、圆规三角板等)外,随身所带任何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纸张等必须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存放,否则以作弊论处。
五、考生答题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否则成绩无效;字迹要求工整、清楚。
六、考生除在试卷装订线以内填写姓名、班级、学号等项目外,不准在卷面作任何其它标志,否则试卷成绩无效。
七、考生必须自觉维护考场秩序,考场内要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吸烟,不准吃东西及乱扔杂物,考试当中不得会客,不得上厕所。如有特殊情况应于考前向监考人员说明,由监考人员酌定。擅自离场按作弊处理。考试当中有事要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行动。
八、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交头接耳、偷看他人答卷、传递纸条、交换考卷、替别人答卷、找人代考、在考场里随便走动、翻阅、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等均属作弊行为,一经发现,考卷作废,该门考试成绩按零分计,记分时注明“作弊”字样。作弊者及协同作弊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九、考生考试时,不得携带手机、BP机。交卷后即刻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考生在考试时间终了,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课桌上,超过规定时间不交卷者,试卷作废,该课考试成绩计作零分。
十一、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十二、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向考生宣布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