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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杂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3-08 12:20:5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夜大生、函授生、成人脱产班学生以及各类培训班(含专业证书班)学生。

二、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如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等,应在每学年开学注册前一次性缴清,学生凭收款收据登记注册;培训班学员在开班前一次性缴清学杂费。

三、对未缴清应缴学杂费及有关费用的学生,学院不予登记注册,并限定时间补缴,否则取消入学资格或不予参加考试等。

四、对已缴清当年学杂费、因各种原因被批准休学的学生作如下规定:

1、在学年上学期办理休学手续,以后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免缴当年学杂费,但要补交原所在年级与复读年级的缴费差额。

2、在学年下学期办理休学手续,以后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应按复读年级的标准缴纳一学期学杂费及相关费用。

3.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而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再退回其已缴费用。

五、对已缴清当年学杂费,因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的学生作如下规定:

1.在学年上学期报到注册前办理退学手续,按当年所缴学杂费全额退款。

2.在学年上学期报到注册后办理退学手续,按当年所缴学杂费一半退款。

3.在学年下学期被批准退学,一律不予退款。

4.培训班学员在开班前退学,学费按80%退款;开班后要求退学者,不到1/3课时,按学费一半退款;超1/3课时,不予退款。

5.以上学生所缴纳的教材费用,按实际结算,多退少补。

六、已缴清当年学杂费而转学的学生,就读不到一学期的,退回一半学费;就读满一学期的,不退回其已缴费用。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学生,一律不退回其已缴费用。

七、新生被录取后经批准转学、退学的,需交还代垫的录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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