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工院纪〔2016〕1号
关于印发《中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委
对干部进行约谈、函询和诫勉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了《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对干部进行约谈、函询和诫勉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希望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做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附件1: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委
对干部进行约谈、函询和诫勉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纪委在院党委和高校纪工委领导下严格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从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加强党内监督,对各级干部及时约谈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分为四种。党员干部发生工作岗位调整、职务变动等情形应及时进行专门的任前廉政约谈;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以及在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应及时进行警示约谈;对上级部门转来的问题反映,或在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党员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方式予以调查核实的,采取函询约谈;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一般性违纪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约谈、函询、诫勉对象:各部门负责人及中层干部,某一项目和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普通教师。对领导班子成员也可以进行约谈。
第五条 对各级干部进行约谈、函询和诫勉,注重坚持正面教育和事前预防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坚持保密原则。
第二章 约 谈
第六条 院党委和纪委要将约谈常态化,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约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已经发现苗头的部门或人员,能有效对其进行警示、提醒和督促,使其得以及时改正,避免犯错乃至犯大错。
第七条 约谈主体分为党委组织的约谈,纪委组织的约谈,党总支(支部)组织的约谈三个层次。
第八条 约谈形式可分为一对一单独约谈,多对一的质询约谈,多对多的集体约谈。
第九条 约谈内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情况。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标准,围绕“六大纪律”,涵盖作风建设、勤政廉洁、教书育人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对重点部门、重点事、重点人进行不定期的约谈提醒。
第十一条 对学院党委安排的工作办理不力甚至拖延不办的,纪委将进行约谈,直至诫勉谈话和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一般采用谈话方式进行。院纪委组织的约谈根据约谈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人参加;党总支(支部)组织的约谈由党总支(支部)书记、纪检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三条 院纪委针对群众信访、举报及其它途径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四风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
第十四条 函询应向函询对象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客观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对象应在规定之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院纪委将对函询对象答复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会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谈话等方式进行了解,谈话记录由函询对象核对签字。
第十五条 若对约谈、函询对象的问题举报失实,确有必要的,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对约谈、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约谈、函询后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进行立案查处。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六条 党员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 “六大纪律”的,特别是:
1、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影响极坏的;
2、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没有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后果严重的;
3、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涉嫌违规违纪的;
4、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
(二)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四风”问题的;
(三)不严格遵守师德师风要求,在个人生活方面存在问题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屡次不执行党委会安排部署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诫勉应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和具体岗位确定参加谈话人员。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仔细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诫勉谈话做好全面记录。向诫勉对象发送《警示诫勉通知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届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条 诫勉六个月后,院纪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报党委批准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组织上安排的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接受组织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人员,要及时上交相关书面认识材料,实施主体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建议的结果与行政年度考核挂钩,对拒不整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接受组织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人员,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院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约谈、函询、诫勉谈话记录、警戒书、回复材料、书面检查等进行保管存档。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院纪委要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约谈、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