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工院纪〔2016〕4号
关于下发《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重大事项向纪委报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加强对学院各部门实施重大事项的监督,提高学院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水平,杜绝违纪违规现象,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重大事项向纪委报告的暂行规定》,现下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2月15日
附件1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重大事项向纪委报告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各部门实施重大事项的监督,提高学院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水平,杜绝违纪违规现象,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学院各部门向纪委报告重大事项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必须坚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纪委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保证学院各项重大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全院各部门。
第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向学院纪委报备。
第七条 涉及以下重大事项的部门要及时向纪委报告:
1、各类招标事项:按规定应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的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招标;学院内部组织的招标。
2、干部选拔任用
3、基建(维修)工程实施
4、校办企业运营情况重大变更
5、招生就业
6、人员招聘
7、职称评审
8、奖助学金
9、科研经费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采购事项
相关部门须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纪委报告本年度招标采购总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计划实施的时间等内容)。
每个项目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3日内或项目实施前10日,由部门负责人向纪委递交该项目书面报告并附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关键时间节点的材料(如招标公告、评标情况简要说明、中标通知书(公告)、评标报告、合同主要页等)复印件也要及时报告纪委。
2、除招标、采购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3日内或项目实施前10日,由部门负责人向纪委递交该项目书面报告并附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关键时间节点的材料复印件也要及时报告纪委。
3、重大事项完成后15日内,报告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向纪委反馈办理情况。
以上报告材料均需装订成册,首页加盖部门公章,并由部门负责人在每页签字确认。
第九条 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含投资)、中止或取消的,要及时报告纪委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随时监督。本《规定》所称随时监督是指单位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纪委不全程参与具体工作,但会视情况随时抽查监督。
1、纪委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随时抽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部门负责人,并向学院党委报告。
2、监督的主要方式:
⑴谈话监督。发现重大事项实施中存在违纪苗头性问题,约谈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予以警示提醒。
⑵函询监督。发函要求报告部门报告重大事项近期运行情况。
⑶电话监督。纪委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报告部门负责人进行情况了解。
⑷专项检查。对完成时限较长(半年以上)、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或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重大问题的,纪委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报告部门负责人是执行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凡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况,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报告部门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⑴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⑵不按要求提供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⑶不及时反馈重大事项办理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报告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⑴不报告重大事项;
⑵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
⑶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消极应付。
3、重大事项实施部门相关人员应正确对待、主动配合监督,如实提供情况、说明问题,不得隐瞒不报、消极应付或拒绝监督。对不报告重大事项又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模板见附件2、3。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