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工院纪〔2016〕9号
关于下发《关于监督和约束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
为规范学院纪委对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院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学院纪委制定了《关于监督和约束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关于监督和约束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暂行规定》
2016年2月21日
附件:
中共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委
关于监督和约束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纪委对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院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高校纪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对院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的监督职责。党委要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要自觉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
第三条 学院纪委对学院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实施监督,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和自律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纪委对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遵守和维护党章、遵守“六大纪律”、遵守“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和党内各项法规等情况。指出和纠正一切损害学院利益、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学院纪委要加强对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党委书记要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主动向院纪委报告自身廉洁自律情况,自身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六条 学院纪委要加强对党委重大决策形成和执行过程的监督。党委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严禁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七条 党委作出重要决策或出台重要政策,应事前与纪委通气,纪委认为存在重大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建议,党委应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暂缓表决。防止临时动议和决而不行,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履行监督职责。
第八条 落实主要领导干部末位发言制度,一把手或参会排名最前的班子成员在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讨论时不提前表态和定调,在其他成员发表完意见后综合各方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第九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文件,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都要报纪委备案。
第十条 学院纪委要加强对党委在重要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方面的监督。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学院纪委的意见。纪委应及时向征求意见的组织部门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要加强对党政班子成员公务外出及执行外事纪律情况的监督。党委在研究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事宜时,需征求纪委的意见。出国(境)的党政班子成员回国后,在提交的考察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中要说明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并向同级纪委报备。
第十二条 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班子成员要带头主动报告个人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经商办企业、婚丧嫁娶等有关事项,党政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学院纪委备案,纪委可按程序进行核查,与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共同接受学院纪委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拓展审计范围,在党政班子成员任期内,有关部门要根据情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离任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把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职代会、教代会等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的效果。
第十五条 纪委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党总支、支部和党员群众对党政班子成员的反映,并将情况反馈给党委,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在党委会上及时“敲警钟”,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十六条 组织部门做要好对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的民主测评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纪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开展民主生活会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党政班子成员每年应结合年终总结和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个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认真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及学院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送学院纪委。
第十八条 学院纪委发现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高校纪工委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1)纪委发现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有违反党纪的情况,应及时研究,作出是否进行初核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将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的违纪情况,是否初核和如何初核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高校纪工委,同时报告党委书记(涉及本人的除外)。
(2)对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在报告高校纪工委的同时即可进行。必要时,可请求高校纪工委进行初核工作。
(3)纪委应根据中央纪委有关规定的程序完成初核工作,并将初核结果和意见书面报告高校纪工委。
第十九条 学院纪委对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违反党纪行为进行初核后,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对虽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将违纪情况报告党委。是党委班子违纪的,应建议党委组织自查自纠,是党政班子成员违纪的,应建议党委主要负责人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也可同时建议党委给予诫勉。对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均应报高校纪工委备案。
第二十条 学院纪委对于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学院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明显不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的一般性党风问题,反映对象是党委的,由纪委反馈给党委书记或党委班子,党委书记或党委班子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对待;反映对象是党政班子成员的,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采取与被反映对象约谈的方式,要求其就所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在正当行使监督职权时,凡发现有拒不执行或违反本规定的,有袒护被监督对象、干扰和阻碍纪委正当履行监督职能、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必须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委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有问题不检查、有责任不追究、该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的,必须追究其责任。对有意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纪委向党委或高校纪工委建议给予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