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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作者:党委宣传部 来源:党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6-02-26 16:36:56 点击:

                

晋工院院[2016]3

 

各处(室)、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秩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从源头上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收入与支出两条线管理。

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执收执罚单位需要使用资金时,由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按批准的预算拨付。

第二条  学院应加强收入管理,建立收入授权制。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未经授权,任何部门不准私自办理收入业务。

第三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凡按照规定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

第四条  加强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项目审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费,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五条  规范票据管理。学院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合法票据,并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领取相关收费票据,及时进行使用登记、检查和核销、出具等工作,妥善保管,杜绝丢失发生。不得私自转借、串用、转让收据,更不能采用自购收据、打“白条”或无据收费的办法进行收费。

第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规范财务报销行为。各部门、单位办理财务报销业务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支出内容规范,经费审批手续齐全。财务报销票据要合法合规,严禁财务原始票据与实际支出不相符合,严禁虚开、套开发票套取现金,严禁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务卡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支付范围控制现金支出,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内的消费,必须刷卡结算,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转账结算。

第八条  财务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支出审批和把关,认真审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认真审查审批手续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和原始票据拒绝报销。

第九条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利用学校资源创收,包括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办学、从医及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学院严禁财务处及各部门(系、部)私设“小金库”。学院所有资金的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转移收入资金私存私放、设立“帐外帐”,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虚报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  加强二级核算单位管理。院财务处要进一步加强对院内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各二级核算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账簿和报表,切实加强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不断提高理财水平。要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凡不具备理财职能的单位,要将其收支交由学院财务处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严肃财经纪律,严惩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私设“小金库”的责任人员。今后,凡被查出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存在私设“小金库”的部门(系、部),学院将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其主要领导、部门(系、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十三条  院级领导及财务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上述规定,各部门(系、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财务监管职责,健全内部审查、审批制度,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防止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全院各级领导及各部门(系、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财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杜绝私设“小金库”行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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